合格证有期限,当心!
作者:中安在线安全培训平台
发表时间:2025-07-11 16:31:35
2021年4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岳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19年7月31日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作为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经过期长达8个多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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