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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危险大,专人管理不能少!

作者:中安在线安全培训平台

发表时间:2025-07-21 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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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石油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一期罐区T103罐开展动火作业,现场作业监护人脱岗。经调查,该公司原安排陆某某作为T103罐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人,但后来陆某某又被安排到T101罐开展动火作业,造成T103罐动火作业的监护人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02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在罐区T103罐开展动火作业,危险性极高,但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陆某某脱岗,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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