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无效死亡!警示→
作者:中安在线安全培训平台
发表时间:2025-09-11 15:52:35
2021年11月9日,某阳光生态农业公司后勤组组长林某某组织郑某某等3人对有机肥生产车间屋顶瓦片进行加固,由于在屋顶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郑某某在搬运沙袋过程中,不慎踩到瓦片接缝处,导致瓦片破裂,从屋顶坠落至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后发现,作业人员所在的屋顶距离地面高达6.8米,该公司现场组织者林某某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做好系安全绳等防坠落措施,没有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普通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郑某某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属地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发生一般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组织作业人员在距离地面高达6.8米的屋顶作业,现场组织者林某某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做好系安全绳等防坠落措施,没有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普通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郑某某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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