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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作者:中安在线安全培训平台

发表时间:2026-01-27 22:10:16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鞋底加工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使用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喷漆间进行非水性漆的喷漆作业活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厂罚款1万元。

专家评

非水性漆调漆间可能产生包括但不限于甲苯、二甲苯、苯、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属于剧毒物质,是1类致癌物。甲苯属于3类致癌物,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二甲苯属于3类致癌物,低毒,长期接触可能造成神经衰弱综合症。这些气体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在调漆间等使用和储存场所应设置气体报警器,以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鞋底加工厂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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